(2015)冠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董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抓获,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另案处理),以卖树为由与被害人薛某联系,三人驾车带领被害人先后在冠县清水镇西旺村和冠县店子镇李寨村地里看树,后被害人薛某交给董某200元定金。期间被告人董某等人在冠县林业局办理了采伐证。同年7月21日上午,在店子镇李寨村地里,董某将办理好的采伐证交给了薛某,并要求薛某支付树款,在薛某支付了20,000元的树款后,董某并没有将树款交给树木的实际拥有人,而是借故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7月21日下午,在冠县兰沃乡大曲村,被告人董某伙同刘培亮、潘立旺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临清市刘垓子镇北薛村的被害人王某现金20,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寄押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纪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震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