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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与申元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申元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宏瑞道28-1号。法定代表人张纪海,仓储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马金水,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元生,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上诉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47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申元生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年2月28日及2015年3月2日,申元生通过网络在酒仙网公司网站上购买了“39度金丛台缘界酒500ML”。后经查证,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1条等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2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申元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酒仙网公司退还申元生货款等。一审法院向酒仙网公司送达起诉状后,酒仙网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酒仙网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元生和酒仙网公司一致认可酒仙网公司通过快递将涉诉货物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交付给申元生,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酒仙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酒仙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酒仙网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申元生住所地为山东省阳谷县×,因此北京市顺义区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酒仙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故,酒仙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申元生对于酒仙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元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申元生通过网络在酒仙网公司网站上购买涉案产品,申元生作为收件人的酒仙网购物单显示涉案产品配送公司为“顺丰”,收件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作为收货地址,应认定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虽酒仙网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但申元生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酒仙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