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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景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丁景伦,农民。被告:王建民,农民。被告:王显秀,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景伦、王建民、王显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