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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强与被告陈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强,陈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73号原告:韦强,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肖勇,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强诉被告陈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韦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