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尽忠与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尽忠,张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71号原告赵尽忠,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河南周口人,农民。被告张世明,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青海互助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尽忠诉被告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尽忠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