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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尽忠与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尽忠,张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71号原告赵尽忠,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河南周口人,农民。被告张世明,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青海互助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尽忠诉被告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尽忠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