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王小刚、马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王小刚,马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王丽娟,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马秀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王丽娟与被告王小刚、马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娟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对被告王小刚、马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