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唐付容与唐子容、明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付容,唐子容,明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唐付容,女,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唐子容,女,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明小川,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付容诉被告唐子容、明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付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付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0.00元,诉讼保全费2,020.00元,合计8,670.00元,由原告唐付容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