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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良宾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良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81号罪犯张良宾,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重庆涪陵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2008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张良宾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良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7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张良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良宾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良宾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良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分141分。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12月29日,经四川省攀西监狱医院鉴定为残犯。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良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良宾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