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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少成与被执行人嘉禾县四十担煤矿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少成,嘉禾县四十担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雷少成。被执行人嘉禾县四十担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雷刘牛,该矿矿长。雷少成与嘉禾县四十担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少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454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四十担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嘉禾支行的银行账户因其他案件已被本院行廊法庭查封,被执行人嘉禾县四十担煤矿其余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