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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龙军与宿州市蕲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军,宿州市蕲鑫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384号原告:张龙军,男,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宿州市蕲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克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军诉被告宿州市蕲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军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蕲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206国道西侧祁南矿工人村对面水岸佳苑12#楼603(房产证号2015-15**)、604(房产证号2015-15**)、605(房产证号2015-15**)、606(房产证号2015-15**)、607(房产证号2015-15**)、608(房产证号2015-15**)计六套商品房屋予以查封。原告提供了担保人南京信鼎尚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龙军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市蕲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206国道西侧祁南矿工人村对面水岸佳苑12#楼603(房产证号2015-15**)、604(房产证号2015-15**)、605(房产证号2015-15**)、606(房产证号2015-15**)、607(房产证号2015-15**)、608(房产证号2015-15**)计六套商品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毁损、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