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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代小与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小,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代小,女,198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正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代小与被执行人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小撤销对被执行人六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经审查该撤销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