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成诚与史彩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诚,史彩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胡成诚,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彩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诚与被告史彩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成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