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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成诚与史彩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诚,史彩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胡成诚,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彩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诚与被告史彩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成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