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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从娟与郝臣贵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从娟,郝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魏从娟,女,汉族,1984年3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郝臣贵,男,汉族,1985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魏从娟与被执行人郝臣贵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郝臣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