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丰杰,单县宏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清人民陪审员 崔宗礼人民陪审员 张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