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马宜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马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诉被告马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马宜升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并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马宜升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