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挺、陈申良与陈申良、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挺,陈申良,裘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39号原告:陆挺。委托代理人:许文洁,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申良。被告:裘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挺诉被告陈申良、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申良、裘利平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挺撤回对被告陈申良、裘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陆挺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