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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中祥诉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接到办事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祥,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49号原告:王中祥,男,汉族。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符永帅,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叶一帆,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旺,男,该办事处团工委书记。原告王中祥诉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接到办事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同年7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受理了王中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王中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科技园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祥撤回对洛龙区科技园办事处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祥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六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