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志育与徐松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育,徐松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育。被执行人:徐松灿,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墙里村大汪,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508310850。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9号孙志育诉徐松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松灿应归还孙志育3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4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松灿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9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