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梁兆林、梁发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梁兆林,梁发全,丁秀玉,李丰媛,张新强,曲兆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梁兆林。被执行人梁发全。被执行人丁秀玉。被执行人李丰媛。被执行人张新强。被执行人曲兆信。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梁兆林、梁发全、丁秀玉、李丰媛、张新强、曲兆信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执字第8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