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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桂花与被申请人刘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桂花,刘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桂花,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继伟,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再审申请人郭桂花与被申请人刘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桂花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一时糊涂,在被申请人伪造的借据上签了名。请求查清事实,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郭桂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桂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