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他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廖玉环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他字第18号起诉人廖玉环。2015年6月28日,本院收到廖玉环诉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郭家屯乡人民政府、玉田县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被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给原告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费。本院认为,起诉人廖玉环所递交的起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诉行为系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郭家屯乡人民政府、玉田县公安局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廖玉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淑芳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