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虎与侯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侯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宏杰,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张虎与侯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宏杰应当偿还申请人张虎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完全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为1.5分)。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550元,由侯宏杰承担。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侯宏杰支付申请人张虎借款本利共计123550元(其中70000元本金于2015年8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利息53550元及案件受理费155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侯宏杰承担。三、其余互不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