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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慧与窦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364号被执行人窦树英,女本院在执行赵慧与窦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