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某。被告:倪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