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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某。被告:倪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