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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以涛与罗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以涛,罗培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81号原告杨以涛。被告罗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以涛与被告罗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