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以涛与罗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以涛,罗培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81号原告杨以涛。被告罗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以涛与被告罗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