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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审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5号乙。法定代表人万泽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桂云,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调查材料不齐全,需进一步查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田 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