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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银芝顺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芝顺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25号申请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海亭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总经理。被申请人银芝顺,男,1972年2月生。申请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芝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芝顺所有的价值7301.6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银芝顺所有的,登记在攀枝花市车管所的车牌号为川DXXX**号机动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