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赵某某,1971年5月8日生。被告杨某某,1969年3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