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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赵某某,1971年5月8日生。被告杨某某,1969年3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