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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受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春法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春法。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上诉人周春法因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春法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蒋村街道办事处并非一级人民政府,仅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作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明确的行政管理权限和范围,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从本案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看,上诉人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属错列被告,经原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孙百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