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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国津与被执行人刘家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津,刘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津,男,1984年1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刘家生,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许国津与被执行人刘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国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家生偿还借款1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家生尚欠申请执行人许国津借款1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工资收入本院(2013)德执行字第299号案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