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世云与重庆刘陈蕊琳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云,重庆刘陈蕊琳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20号原告李世云,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刘陈蕊琳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原告李世云与被告重庆刘陈蕊琳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李世云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曹 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