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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崔小东诉王晓龙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崔小冬。被告王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东诉被告王晓龙房屋买卖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晓龙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晓龙名下的保定市北市区恒祥北大街世纪华庭6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爱宏审 判 员  张永恒助理审判员  孔巧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