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晚保、肖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肖晚保,肖竹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邵东县牛马司镇卫星村1组。法定代表人郭正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晚保,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竹云,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晚保、肖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