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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晚保、肖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肖晚保,肖竹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邵东县牛马司镇卫星村1组。法定代表人郭正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晚保,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竹云,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晚保、肖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原告湖南省联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