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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椿辉与吴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椿辉。被执行人吴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启华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启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启华之妻许春雨在银行帐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