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彬与郑远清、侯品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郑远清,侯品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高彬,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3(9)。委托代理人,梁超明,广东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远清,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二)东方。身份证号码:×××0026。被告侯品员,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36。本院受理原告高彬诉被告郑远清、侯品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明属涉外民事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