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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皮用君、皮剑、苏少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俊强、许佳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用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皮剑,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少游,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皮用君、皮剑、苏少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张东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