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蒋百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14号起诉人蒋百涛。本院收到起诉人蒋百涛的起诉状。诉称,2011年12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2012年,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虞人社(2012)65号《关于印发上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虞人社(2014)56号《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的通知》。该三份文件中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计算标准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待遇的参照标准明显降低1-2.5档,所以,起诉人诉请:一、判令被诉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降低起诉人职称对应关系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要求补发起诉人的退休生活补贴差额5.96万元;三、依法对上述三份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四、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出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百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鑫鑫审判员 孙国建审判员 闫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梦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