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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7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袁保林与李孝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袁保林,李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728-2号申请执行人:袁保林。被执行人:李孝仙。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台黄执民字第1728-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孝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孝仙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