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丽丽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丽,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杨丽丽,女,38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系死者廉钟平之妻)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秀菊,中央医院法制办主任。申请人杨丽丽与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于2015年9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杨丽丽人民币合计63000元。申请人杨丽丽放弃其他主张权利。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关系终止。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杨丽丽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均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均在申请书中载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无串通或规避法律行为,若因该协议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自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丽丽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