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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101号原告屈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鱼晓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