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舒飞亚诉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59号原告舒飞亚,女,生于1992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汤丽,女,生于1983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飞亚诉被告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飞亚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汤丽名下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广安市工商银行城南支行;户名:汤丽;帐户:××)和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户名:汤丽;帐号:××;余额:32520.29元)予以冻结。上述冻结金额以22000元为限。原告舒飞亚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存款22000元(开户行:重庆银行广安分行;户名:舒飞亚;帐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飞亚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汤丽名下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广安市工商银行城南支行;户名:汤丽;帐户:××)以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户名:汤丽;帐号:××;余额:32520.29元)予以冻结,以上冻结金额以22000元为限。二、对原告舒飞亚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元(开户行:重庆银行广安分行;户名:舒飞亚;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