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陈某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对比应退回150元。审判员 马文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神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