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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陈某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对比应退回150元。审判员  马文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神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