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杨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李华,女。被告杨志,男。委托代理人汤光明,男,系杨志的姑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满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