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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杨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李华,女。被告杨志,男。委托代理人汤光明,男,系杨志的姑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满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