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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金旗与刘龙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旗,刘龙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郭金旗,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被告:刘龙阳,男,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旗诉被告刘龙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金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金旗负担。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