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金旗与刘龙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旗,刘龙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郭金旗,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被告:刘龙阳,男,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旗诉被告刘龙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金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金旗负担。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