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生与张文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朱亚宏,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