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书满与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吕春友、徐广玉、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满,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吕春友,徐广玉,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满。被执行人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朝彬,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大里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郭胜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春友。被执行人徐广玉。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李书满与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吕春友、徐广玉、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