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华某甲、华某乙与华某乙、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赵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乙,农民。被告:华某丙,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凌,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甲与被告华某乙、华某丙、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承焕代书 记员 郭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