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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东兴乐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北京东兴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240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景利,主任。委托代理人宁振国,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兴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3区28号。法定代表人贾冬兰,总经理。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东兴乐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宁振国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贾冬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2月28日,我村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工业开发区×区×号原赵各庄村×厂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房屋院落机器设备使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我村将原×厂的院、房屋、机器设备承包给被告管理使用,房屋48间。其中分前后两排,前排21间,后排25间,东大门南北房两间;承包期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底;承包金额为每年4月30日前被告一次性交齐承包金4万元。到期后,双方又续签合同至2011年4月30日,续签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承包经营该×厂至2014年4月30日。自2008年起,被告违反约定,开始拖欠租金。为维护我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我村的租金16万元。被告辩称:对双方之间租赁院落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只认可2011年4月30日前尚欠租金3万元。合同期满后,原告同意我将剩余设备放在涉案场地,等原告找到新的承租人后我再搬走,而且我也没有实际使用并生产,所以我不同意支付合同期满后的租金。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院落机器设备使用承包合同,原告将原×厂的院、房屋、机器设备承包给被告管理使用三年,房屋48间。其中分前后两排,前排21间,后排25间,东大门南北房两间,双方达成以下承包合同。一、双方权利义务。1、承包期由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底(共计三年)。2、承包金数额,被告上交款,每年4月30日前被告一次性交齐原告承包金4万元,3年共计被告交原告承包金12万元。3、如果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后果被告自负,原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4、原告在国家电网运行正常情况下,保证被告的生产生活用电,但是被告用电费用及用电材料由被告负责,原告每月收取被告用电量费用。5、原告按月收取被告实用水电量费用,水电费价格按国家价格收取,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水电费用。如果被告拖欠原告水电费用,原告有权给被告停水停电,后果由被告自己负责,原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6、被告在承包期内,被告自己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7、被告在承包期内,国家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被告承包地或征收的税款和其他各项费用全部由被告自行承担。8、承包期内,经由被告自行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用电,其费用自付。9、被告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需要搞地上建筑物,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有原告文字同意后,被告才能搞地上建筑物,否则由被告自己负责,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10、被告签字承包后,房屋内装修及其他一切开支,由被告自己负责,原告不负责任。二、违约责任:上述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交纳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对方所造成的双方都认可的一切经济损失。三、免责条款: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如洪水、地震、战争和国家政策变化)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008年5月1日,双方又续签房屋院落机器设备使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前一份合同一致。约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4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将大部分机器设备搬出,被告欠交租金30000元。2013年9月,被告将剩余财物搬出。2015年4月14日,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租金30000元、占用费80000元。上述事实,有房屋院落机器设备使用承包合同,证人高×、郭×、刘×、白×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名为承包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将房屋腾退后返还给原告,但其仍占有使用,故被告应当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东兴乐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租金及占用费十一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东兴乐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宝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