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显峰,被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4日在嘉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个性强势,经常辱骂我和父母,周围邻居也对被告避之不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庭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期限内,原告王某向法庭出示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登记结婚证明,拟证实双方主体适格及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经常殴打被告,并有提前转移财产的嫌疑,原、被告共有4.7万元存款,被告老家的住房快要垮塌,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支付10万元经济补偿,现在的住房被告享有居住权。举证期限内,被告杜某向法庭出示了中国工商银行存单复印件、报警记录表和川北医学院门诊病历,证实婚后共有存款1.2万元及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4日在南充市嘉陵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关心体贴不够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5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感情基础是好的。近年来,双方因沟通交流较少,关心体贴不够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各自改进自身的不足,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诉讼中,原告并未向法庭出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