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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艳芬与高尚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芬,高尚,王春梅,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7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芬。被执行人高尚。被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高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尚、王春梅、高云名下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尚、王春梅、高云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尚、王春梅、高云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隗超 百度搜索“”